马强律师亲办案例
交警部门未作责任认定的交通事故案件
来源:马强律师
发布时间:2007-08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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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简介】

OO七年二月十九日,原告陈某搭乘被告龚某的摩托车到邮政储蓄所取钱,当行驶到三水区某路段时,遇被告周二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迎面驶来,两车相会时陈某被货车碰撞倒地,造成原告创伤性失血性休克、左腿多处开放性骨折、颅脑外伤等严重创伤,被送进三水区白坭华立医院治疗,后由于医疗技术条件,转入佛山市中医院治疗,左腿截肢。事故发生后,龚某马上报警,三水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,认为无法查证交通事故的事实,对事故责任没有作出认定。陈某在二OO七年三月十三日向法院提起诉讼,将周二、车主周大、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及龚某告上法庭,要求四被告依法赔偿陈某医疗费近十万元。二OO七年三月二十四日,龚某通过熟人介绍找到本律师,委托律师代理本案。

【办案经过】

接受委托后,本律师认真分析了案情,及时赶到三水区法院查阅了交警部门的案卷资料,确定了办案思路,充分准备了开庭前的工作。由于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未作出认定,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、广东省公安厅关于<道路交通安全法>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20条规定:“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,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:(1)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,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;……”,根据上述法律,法院会判决龚某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。原告陈某起诉时要求的是医疗费近十万元,如果治疗终结,经过伤残评定,陈某的总赔偿金请求可能会达到三十万元以上,假设能够为委托人减轻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,赔偿款就可以减少六万元,对当事人特别是一位普通的外来工而言是十分重要的。承办律师经过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,在庭审中提出了以下几点理由:一、龚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后有良好的驾驶记录,没有任何违章驾驶行为,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送伤者入院治疗;二、货车司机周二在事故发生后并没有及时停车,且事故发生后移动过车位,因此造成了事故责任难以认定,应当由货车方承担全部责任;三、交警部门虽然未作事故责任认定,但从现场勘验图、照片上,现场的血迹位置呈一条直线均在龚某正常行驶的车道内,可判断出碰撞点的发生位置在龚某行驶的道路一侧,证实是周二驾驶的货车越过了中黄线将陈某撞伤;四、货车尾部护栏突出,存在安全隐患。综上所述,龚某在交通事故中不应承担责任。

【处理结果】

法院在开庭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:一、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支付医疗费95907.90元的70%,即67135.53元;二、被告周二、周大对保险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;三、龚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赔偿医疗费95907.90元的30%,即28772.37元;四、周二、周大与龚某互负连带责任;五、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。这一判决结果确定了双方的交通事故责任,不仅减少了龚某此次诉讼对于医疗费的赔偿,也为日后确定其他项目的赔偿比例奠定了基础。

【案件评析】

在民事诉讼中,各方律师和当事人都想胜诉,律师作为被告方代理人并不意味着无所作为,而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尽最大限度地减少委托人的损失。本案中龚某的摩托车与周二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,造成陈某受重伤,这一侵权事实是确定无疑的,关键是如何提出减轻委托人龚某责任的理由。承办律师在办案中做到了如下几点:一、认真分析案情,及时阅卷掌握案情;二、进行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,做到心中有数;三、法庭上据理力争,依据事实和法律,争取较好的办案效果。

广东志成达律师事务所

律师:马强

二00七年五月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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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马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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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办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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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4406*********8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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